陈湘与甘露,王太平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20财保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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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20财保262号案件名称
陈湘与甘露,王太平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湘;甘露;王太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璧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财保262号 申请人:陈湘,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24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曾国兰,系陈湘母亲。 被申请人:王太平,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9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申请人:甘露,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湘与被申请人王太平、甘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湘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9月8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调解,申请人陈湘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太平、甘露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执保687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王太平、甘露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17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曾 琳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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