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新云、谢玉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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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612号案件名称
庞新云、谢玉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庞新云;谢玉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庞新云,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谢玉莲,女,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庞新云与被执行人谢玉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2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庞新云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1150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1267元(未交纳),执行到位标的额为65000元,未执行标的额2615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庞新云于当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612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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