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家祥、古万萍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02执15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002执1517号案件名称
梁家祥、古万萍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百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梁家祥;古万萍;中山市维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02执1517号申请执行人:梁家祥,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申请执行人:古万萍,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中山市维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深湾村板芙南路103号之四二层四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680405XX。法定代表人:肖景华,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家祥、古万萍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维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家祥、古万萍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维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002执1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岑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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