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玉华与李家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4执恢121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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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4执恢121号之五案件名称
赖玉华与李家杰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鹤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赖玉华;李家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4执恢12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赖玉华,女,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家杰,男,汉族,1991年05月15日出生,住鹤山市。赖玉华与李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2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李家杰确认欠赖玉华货款58000元及受理费662.50元,后履行部分义务,仍欠47500元未还。因李家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赖玉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扣划被执行人李家杰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92.86元转付申请执行人;李家杰名下粤J723**号车辆经车管部门反馈,计算机系统无该车辆登记信息。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4执恢1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家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赖玉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温健灿执行员 李日明执行员 陈国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广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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