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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曹县金麦田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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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105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曹县金麦田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曹县金麦田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051号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速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南婷,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笙楠,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县金麦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法定代表人:夏道旺。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金麦田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于2021年9月7日收到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恒阳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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