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贺富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6民初1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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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6民初1968号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贺富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贺富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6民初196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55283605X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毛乌素街人民北路北汇丰家园底商。法定代表人:李玉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红花,该公司职员。被告:贺富花,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贺富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汇丰佳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张文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小芬书 记 员 何 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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