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贵与温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特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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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民特625号案件名称
张明贵与温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明贵;温静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民特625号申请人:张明贵,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小晶,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静,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见,广东智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明贵与被申请人温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申请人张明贵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张明贵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明贵撤回申请。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张明贵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冀 东审 判 员 朱秋菱审 判 员 于颖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 静书 记 员 王玉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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