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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欧双明,陈英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1执恢32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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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执恢32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欧双明,陈英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欧双明;陈英;张德强;欧邦晖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1执恢32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39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76127597E。    负责人:刘召忠,行长。    被执行人:欧邦晖,女,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张德强,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陈英,女,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欧双明,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行与被执行人欧邦晖、张德强、陈英、欧双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1民初2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2021年3月12日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4月6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张德强、欧邦晖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拍卖价格为414440元,支付执行费3029元,支付网络拍卖服务费3019元,支付买受人垫付的税费11323.2元,支付被执行人欧邦晖搬家过渡费2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377068.8元。本院(2020)渝0111执570号案件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英所有的位于大足区房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英、欧双明所有的位于大足区房屋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英、欧双明所有的位于大足区房屋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英、欧双明所有的位于大足区房屋四,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暂不处置。查封被执行人陈英名下所有的车辆两台。未实际控制车辆,不能处置。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家庭、财产情况予以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所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在强                        审  判  员    胡世友                        审  判  员    奉继规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倩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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