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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张某等诈骗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01刑终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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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刑终551号
  • 案件名称

    李某1、张某等诈骗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某1;张某;王某;崔某;刘某;李某2;高某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刑终551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1,男,199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沈阳天松地茂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程泽,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辽宁鼎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白思琦,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董尧,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9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沈阳天松地茂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宋依蒙,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女,1994年10月1日出生,满族,大学文化,原系沈阳天松地茂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婷婷,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天松地茂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树森,辽宁寰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2,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天松地茂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田志虎,辽宁盛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高某,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天松地茂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曾于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抓获,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1、张某、王某、崔某、刘某、高某、李某2犯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5月28日做出(2021)辽01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1、张某、王某、崔某、刘某、李某2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1、张某、王某、崔某、刘某、李某2、原审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敏飞审 判 员 崔 仑审 判 员 韩宇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晶岩书 记 员 贾天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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