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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西川、许广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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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1182号
  • 案件名称

    王西川、许广东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西川;许广东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王西川,男,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执行人:许广东,男,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住:封丘县。申请执行人王西川与被执行人许广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历锋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83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广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许广东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6月7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7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许广东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许广东名下有车辆信息已查封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许广东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三、2021年6月10日,本院分别在封丘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许广东名下住房公积金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许广东名下无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6月25日,因被执行人许广东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6月20日,承办人到被执行人许广东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人长期不在家中居住。六、2021年8月1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王西川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西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西川发现被执行许广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磊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马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建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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