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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静波、杜宁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6民初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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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6民初1787号
  • 案件名称

    曹静波、杜宁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肃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曹静波;杜宁宁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6民初1787号原告:曹静波,男,199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杜宁宁,男,1993年9月17日生,住石家庄市灵寿县。原告曹静波与被告杜宁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曹静波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静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京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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