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静波、杜宁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6民初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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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6民初1787号案件名称
曹静波、杜宁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肃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曹静波;杜宁宁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6民初1787号原告:曹静波,男,199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杜宁宁,男,1993年9月17日生,住石家庄市灵寿县。原告曹静波与被告杜宁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曹静波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静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京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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