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康纪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4民初4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04民初483号案件名称
康某、康纪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康某;康纪新;赵宏兴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4民初483号原告:康某,男,2010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住址铁岭市清河区。法定代理人:康纪新(康某父亲),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号。原告:康纪新,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号。被告:赵宏兴,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1。原康某晨、康纪新诉被告赵宏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康某晨、康纪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康某晨、康纪新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顾华、徐彪与杜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6471号 下一篇 曹静波、杜宁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6民初17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