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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康纪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4民初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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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4民初483号
  • 案件名称

    康某、康纪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康某;康纪新;赵宏兴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4民初483号原告:康某,男,2010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住址铁岭市清河区。法定代理人:康纪新(康某父亲),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号。原告:康纪新,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号。被告:赵宏兴,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1。原康某晨、康纪新诉被告赵宏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康某晨、康纪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康某晨、康纪新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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