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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冀0128刑更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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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8刑更3号
  • 案件名称

    王俊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泽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俊江
  • 案件缘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收 监 决 定 书(2021)冀0128刑更3号罪犯王俊江,男,1945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汉族,户籍地晋州市,住晋州市。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冀012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俊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于2021年4月22日生效。罪犯王俊江于2021年4月8日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王俊江患高血压2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经专家评估,其所患疾病短期内无生命危险。故罪犯王俊江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应予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王俊江收监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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