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冀0128刑更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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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刑更3号案件名称
王俊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俊江案件缘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收 监 决 定 书(2021)冀0128刑更3号罪犯王俊江,男,1945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汉族,户籍地晋州市,住晋州市。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冀012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俊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于2021年4月22日生效。罪犯王俊江于2021年4月8日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日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王俊江患高血压2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经专家评估,其所患疾病短期内无生命危险。故罪犯王俊江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应予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王俊江收监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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