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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永伟、王建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4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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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4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段永伟、王建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段永伟;王建民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永伟,男,1987年7月3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王建民,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申请执行人段永伟与被执行人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我院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6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菲罗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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