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永伟、王建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4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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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478号之一案件名称
段永伟、王建民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段永伟;王建民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永伟,男,1987年7月3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王建民,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申请执行人段永伟与被执行人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我院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该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64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菲罗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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