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丽欣电池有限公司与袁志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813财保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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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3财保2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康丽欣电池有限公司与袁志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江苏康丽欣电池有限公司;袁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3财保2号之一申请人:江苏康丽欣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东九街西侧、东三道北侧。法定代表人:钱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衡宏闻,江苏泗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志,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申请人江苏康丽欣电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志暂存于本院涉案案款往来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开户账号:32×××25-006910)的700000元的资金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苏康丽欣电池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洪泽区东一道南侧、东七街东侧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裁定准予保全。由于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担保财产无法进行查封,申请人向本院变更担保财产为申请人700000元银行存款(开户行: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开设的银行,账号:32xxxxxxxxx05)。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康丽欣电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江苏康丽欣电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开户行: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支行,账号:320xxxxxxxxxx05),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吴克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胡柯兰书 记 员 司 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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