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黎建伟、曾繁荣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恢19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恢19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黎建伟、曾繁荣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岑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黎建伟;曾繁荣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恢194号之一移送部门:岑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黎建伟,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曾繁荣,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住信宜市。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黎建伟、曾繁荣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执行一案中,于2020年5月29日立首执案件,案号为(2020)桂0481执823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48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黎建伟、曾繁荣应分别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黎建伟存款104元,后因被执行人黎建伟、曾繁荣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15日,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建伟通过家属主动履行了罚金人民币9896元。2021年7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繁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但曾繁荣没有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没有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曾繁荣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曾繁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曾繁荣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曾繁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被执行人黎建伟的已履行完毕本案罚金,被执行人曾繁荣尚未履行的金额为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贤 静书 记 员 元思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