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旅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余友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9执3633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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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执3633号之三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旅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余友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旅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友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9执36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旅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汉大道117号附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B7TQXT。 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友华,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关于重庆市中旅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9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80996.33元,并承担执行费等。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公司股权、财产性权益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存款82111.33元(实际冻结220.48元),划拨220.48元。首轮查封被执行人余友华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大道XXX号X幢XX-X房屋,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未予以处理。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友华名下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余友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截至2021年7月23日,被执行人余友华尚有81890.85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36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 玲 审 判 员 李仕兵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柴兆琳书 记 员 何巨玲-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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