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孟宁、黄梅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37号案件名称
韦孟宁、黄梅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韦孟宁;黄梅;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37号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韦孟宁、黄梅:关于申请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韦孟宁、黄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469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冻结韦孟宁(信用社、邮政、农行、工行、微信账户,1310.36元)、黄梅(信用社、邮政、农行、交行、微信账户,19774.1元)名下银行存款241727元,实际冻结21084.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2年8月31日止。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546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邹才钦、颜铭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85号 下一篇 杜佳与赵荣红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特17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