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贤忠、戴国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211执恢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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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恢418号案件名称
马贤忠、戴国荣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贤忠;戴国荣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211执恢418号戴国荣:申请执行人马贤忠与被执行人戴国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0211民初29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贤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国荣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211执恢418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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