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宫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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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781号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宫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宫某;张某;刘某;王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78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光明山镇财主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11XXXXXX。法定代表人:姜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某,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宫某,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光明山镇。身份证号码:2102831984××××××××。被执行人:张某,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光明山镇光。身份证号码:2102251962××××××××。被执行人:刘某,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鞍子山乡。身份证号码:2102251978××××××××。被执行人:王某,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徐岭镇前洼村前洼屯84号。身份证号码:2102251966××××××××。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宫某、张某、刘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313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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