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谷桃、何鹤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25财保1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5财保170号案件名称
刘谷桃、何鹤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源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谷桃;何鹤;何婕;李昆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5财保170号申请人:刘谷桃,女,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南路086号。法定代理人:何鹤,系刘谷桃之子。申请人:何鹤,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南路086号。申请人:何婕,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11号2栋1-2-4。被申请人:李昆华,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人刘谷桃、何鹤、何婕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李昆华名下的银行存款516779元予以冻结。周亚立以其名下坐落于桃源县白佛阁居委会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限额冻结李昆华名下的银行存款516779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周亚立名下坐落于桃源县白佛阁居委会(权证号:桃房权证字第××号)的房屋,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104元,由申请人何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童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志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咸阳市养老保险经办处、何黎明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民终2401号 下一篇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宫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7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