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斌、冶兆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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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8民终661号案件名称
万国斌、冶兆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万国斌;冶兆亮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8民终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万国斌,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自治区中宁县,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冶兆亮,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公民身份证号:XXX。 上诉人万国斌与被上诉人冶兆亮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2民初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国斌2021年9月1日以双方和解,其未交诉讼费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万国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尤晓玲审判员 任海军审判员 陈治冈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余晓花书记员 杨德秀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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