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金华保安押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12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1243号案件名称
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金华保安押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金华保安押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银水路原胶背地毯厂。 法定代表人:夏宗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勒泰地区金华保安押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河西路1号区102。 法定代表人:曹玲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瑜,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阿勒泰地区金华保安押运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20)新430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阿勒泰地区金华保安押运有限公司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阿勒泰地区金华保安押运有限公司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房屋备案,将房屋备案登记返还至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 二、解除阿勒泰市人民法院以(2021)新4301执402号执行裁定书对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将军城三期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阿勒泰市人民法院以(2020)新4301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2020)新4301执保1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将军城三期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利二Ο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凯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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