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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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563号案件名称
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耿西鹏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3民初1563号原告:耿西鹏,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居民身份号码:61012XXXX108141216。被告: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6413647X6。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街华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148。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西鹏与被告陕西源琳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华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犯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西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贾青素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方园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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