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俊峰、湖南智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3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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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3064号案件名称
彭俊峰、湖南智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彭俊峰;湖南智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3064号原告:彭俊峰,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洞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正生,武冈市都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智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永路129号中亚家园1603室。法定代表人:邓志华。原告彭俊峰与被告湖南智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彭俊峰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俊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迪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屈叶乐代理书记员 龚 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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