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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全、王某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227执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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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227执427号
  • 案件名称

    林某全、王某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林某全;王某西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227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林某全,男,1976年05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某西,男,1993年0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林某全与被执行人王某西合同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2日作出的(2021)桂1227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0500元,案件受理费624元;(2)向林某全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17元。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6日,当事人双方本着诚恳、友好解决问题、案结事了观点出发,充分进行协商,最后双方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同意于2021年9月6日支付11124元(当庭兑现),剩余劳务费10000元在2021年10月31日前付清;二、申请执行人放弃主张案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三、本案执行费21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付)。本院认为,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若被执行人逾期不付清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227执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庆党审 判 员 莫羡强审 判 员 韦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覃茂华书 记 员 李 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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