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洪伟、包冷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3执恢144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1448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洪伟、包冷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洪伟、包冷美、沈阳美哲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103执恢144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洪伟、包冷美、沈阳美哲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洪伟、包冷美、沈阳美哲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2020)辽0103民初72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洪伟、包冷美、沈阳美哲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伊川县华美商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建党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9执2209号 下一篇 陈成山、袁胜业等麦麦提·吾麦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31民终1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