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立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恢2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251号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立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立志;贺文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一环北路578号。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立志,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被执行人:贺文辉,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立志、贺文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的(2020)湘0124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立志、贺文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肖立志、贺文辉应偿付案款82.48583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肖立志、贺文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2月7日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肖立志名下位于宁乡××××环路(金叶家园)7栋302室(房产证:71××43,土地证号:宁(2)国用(2012)第4093号)的房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立志名下的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但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恢25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 曦审判员 蔡军飞审判员 周命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吴金香,冉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171号 下一篇 苏中菊与邓柏松,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民初43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