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吴金香,冉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民初41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民初4171号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吴金香,冉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吴金香;冉玉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4171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乔木街4号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88920819G。法定代表人:补冯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靓,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启坤,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金香,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冉玉成,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阜康市。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吴金香、冉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袁 衍 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谭 双 书 记 员 郭 伟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