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洪军、蔡春艳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2执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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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执653号案件名称
迟洪军、蔡春艳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迟洪军;蔡春艳;迟丽平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2执653号申请人:迟洪军,男,193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申请人:蔡春艳,女,1936年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迟丽平,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明山区。此案件无裁判文书。审判长 :杨洪远审判员 :朱亚诺审判员 : 姜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芦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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