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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英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申7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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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民申7539号
  • 案件名称

    古英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古英科
  • 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民申75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古英科,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再审申请人古英科因起诉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公和村第十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公和村十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4民终5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古英科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是公和村十五村民小组的村民。自2009年至2020年,国家多次征收申请人所在集体的土地、公田、山林,公和村十五村民小组将每次所得的征地补偿款按照现有人口或分山人口与现有人口比例分发给本小组成员,但申请人作为本小组的现有户籍人口却从未分得过上述补偿款,据此,公和村十五村民小组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此多次向公和村十五村民小组提出异议均未果,故只能起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受益者,申请人在具备公和村十五村民小组成员资格的情况下,应当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故申请人请求公和村十五村民小组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94元、2012年820元、2015年310元、2018年1200元、2020年7400元共5次的征地补偿分配款合计9824元依法有据。二、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会滥用法律赋予的村民自治权。首先,承包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其次,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行为属于村委会行使自治权的行为,而不属于行政行为。综上事由,请求:1.公和村十五村民小组向申请人支付从2009年至2020年共5次的征地补偿分配款合计9824元(利息己忽略);2.诉讼费由公和村十五村民小组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古英科的本案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首先,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古英科即便已落户公和村十五村民小组,也不等于其已具备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古英科起诉本案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和村十五村民小组村民资格已经确认,故其起诉要求参与公和村十五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分配的主体资格要件尚不具备。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因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分配问题,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村民利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管理的事项,应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据此,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古英科的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当。古英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古英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古英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史尊奎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耿丽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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