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银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食安九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恢50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恢50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东莞市银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食安九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银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食安九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红星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恢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银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三正半山豪苑雅景园2幢S36号铺。法定代表人:曾庆华。被执行人:北京食安九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301-207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廷。被执行人:刘红星,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本院(2017)粤1973民初14680号民事判决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3月4日。三、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货款1577988元及支付利息,并负担受理费21978.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食安九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2×××74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至2022年8月8日,当日冻结金额为310.65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红星的银行存款73362.0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000元,余款72362.0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刘红星名下车牌号为京P×××××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至2023年8月18日,因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理。如需续冻、续封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裁定结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能耀审判员 魏永强审判员 莫芷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嘉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全华、李金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7执486号 下一篇 古英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粤民申7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