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珍、李波等与朱杨、朱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8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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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8175号案件名称
李桂珍、李波等与朱杨、朱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波;李桂珍;徐驿婷;朱杨;朱洎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8175号原告:李桂珍,女,1949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原告:李波,女,1974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原告:徐驿婷,女,1997年8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占斌,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杨,男,1963年5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朱洎,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原告李桂珍、李波、徐驿婷与被告朱杨、朱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李桂珍、李波、徐驿婷诉称,原、被告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XXX弄XXX支弄XXX号公租房属于江苏北路西块旧城区改建基地。该旧改项目早在2012年7月3日就由长宁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至今已有8年之久。而作为房屋动迁安置对象的原、被告一户却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多方协调,直至2020年7月10日才与动迁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虽然动迁协议已经签订,但就动迁补偿利益的分割问题又起波澜。原、被告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矛盾尖锐。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朱杨、朱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要求分割共有的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纠纷。鉴于征收补偿款及安置房屋均系针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照规定,此类案件应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现被征收的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XXX弄XXX支弄XXX号公租房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陶伟春法官助理 余冠捷书 记 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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