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许胜国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异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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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异8号案件名称
李荣、许胜国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荣;许胜国;周昀;岳阳市百姓健身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异8号异议人(案外人):李荣,女,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住岳阳市。申请执行人:许胜国,男,汉族,1945年10月12日出生,住汨罗市。委托代理人:许波,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汨罗市。系申请执行人之子。被执行人:周昀,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岳阳市百姓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王尖山。法定代表人:周昀。异议人李荣与申请执行人许胜国、被执行人周昀、岳阳市百姓健身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李荣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荣撤回异议。审 判 长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尹甫清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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