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王小明等郭霖、马艳荣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恢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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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恢3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王小明等郭霖、马艳荣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王小明;郭霖;马艳荣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现住哈密市中山北路111号。 大定代表人:艾尔肯·苏来曼,支行长 被执行人:王小明,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郭霖,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马艳荣,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公证处作出(2020)新哈伊州证字第164号公证书,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中山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小明,郭霖,马艳荣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91416.1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霖在哈密市东河区向阳路向阳小区208-2号门面进行拍卖,最终以1068747.4元价格成交。再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不动产,工商,车辆等财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把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人员名单,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陈薇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伊斯马伊力麦合木提书记员 玛丽亚木巴吐尔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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