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杨锋、贺静莉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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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2039号案件名称
郭杨锋、贺静莉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杨锋;贺静莉;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2039号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澄法定代表人:李宝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建军,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郭杨锋,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现住澄城县。被告:贺静莉,女,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现住澄城县。本院在审理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与郭杨锋、贺静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已于庭前将剩余房款补交,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保兴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高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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