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某某与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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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258号案件名称
海某某与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海琦鱼;夏逢江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4258号 原告:海某某,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夏某某,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海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龙 静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陈若诗书 记 员 黄列菲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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