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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某与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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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258号
  • 案件名称

    海某某与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海琦鱼;夏逢江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4258号  原告:海某某,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夏某某,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海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龙  静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陈若诗书    记    员      黄列菲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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