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坤与中经社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7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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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7224号案件名称
王正坤与中经社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正坤;中经社控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224号 原告:王正坤,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胜,重庆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经社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4867 M。法定代表人:吴学俊,职务不详。原告王正坤与被告中经社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正坤负担。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渝 忠 人 民 陪 审 员 吴 红 二 〇 二 一 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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