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世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378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3786号之一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世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世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3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0012687E,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之星301号。负责人:潘耀。被执行人:陈世文,男1992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湾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世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世文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萍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