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丕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1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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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1454号案件名称
大连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丕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大连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丕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1454号原告:大连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怡宁路20号4层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77725267X4。法定代表人:周文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丕好,男,1975年3月26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丕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丕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广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战婧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矫文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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