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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路崇喜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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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817号
  • 案件名称

    李敏、路崇喜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敏;路崇喜;路崇喜;李敏;路崇茹;路崇茹;蒲城县康旺果蔬专业合作社;蒲城县康旺果蔬专业合作社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XX城县XX社。住所地:XX城县。    法定代表人:吴彦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路崇喜,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李敏,女,1981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路崇茹,女,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本院在执行XX城县XX社与路崇喜、李敏、路崇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路崇喜、李敏、路崇茹逾期未履行该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某某欠款29100元及利息、受理费90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路崇茹将自己应承担的案款10000元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完毕。被执行人路崇喜、李敏外出打工,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解,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路崇喜、李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银行账户冻结。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路崇茹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路崇喜、李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斌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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