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路崇喜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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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817号案件名称
李敏、路崇喜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敏;路崇喜;路崇喜;李敏;路崇茹;路崇茹;蒲城县康旺果蔬专业合作社;蒲城县康旺果蔬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6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XX城县XX社。住所地:XX城县。 法定代表人:吴彦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路崇喜,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执行人:李敏,女,1981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路崇茹,女,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本院在执行XX城县XX社与路崇喜、李敏、路崇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路崇喜、李敏、路崇茹逾期未履行该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某某欠款29100元及利息、受理费90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路崇茹将自己应承担的案款10000元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完毕。被执行人路崇喜、李敏外出打工,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解,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路崇喜、李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银行账户冻结。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路崇茹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路崇喜、李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斌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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