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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其仁、吴庆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881财保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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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881财保97号
  • 案件名称

    沈其仁、吴庆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英德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沈其仁;吴庆东;沈细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81财保97号申请人沈其仁,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赖炜忠,系英德市大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保人沈细苟,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申请人吴庆东,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申请人沈其仁因与被申请人吴庆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吴庆东名下的车牌号为粤R×××××轻型自卸货车(保全价值为8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沈细苟位于广东省英德市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号)为上述申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吴庆东名下的车牌号为粤R×××××轻型自卸货车;扣押期间上述车辆由原扣车单位指定的停车场暂时保管,被申请人不得使用、转让、抵押、赠予上述车辆。扣押期限两年。二、查封担保人沈细苟位于广东省英德市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英德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沈其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倩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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