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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果龙、胡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1民初2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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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民初2741号
  • 案件名称

    胡果龙、胡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胡果龙;胡波;胡宏辉;胡细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民初2741号原告:胡果龙,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胡波,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胡宏辉,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男,系被告胡宏辉之弟,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胡细芳,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波,男,系被告胡细芳之兄,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果龙诉被告胡波、胡宏辉、胡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果龙于2021年9月3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胡波、胡宏辉、胡细芳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果龙对被告胡波、胡宏辉、胡细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果龙撤回对被告胡波、胡宏辉、胡细芳的起诉。审 判 员 侯五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洪美丽书 记 员 邹亦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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