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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粤0882民初2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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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82民初2871号
  • 案件名称

    覃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雷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覃某;蔡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粤0882民初2871号原告:覃某,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告:蔡某,女,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雷州市。原告覃某诉被告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覃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本金78760.62元及其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78760.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2018年与原告达成协议,以原告的名义通过向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申请信用卡,向京东金条、京东白条、招联金融贷款等方式申请借款,原告还以现金支付以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14700元。双方并未就此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在此期间不定期向原告还款,由原告向银行及平台还款,自2018年1月份开始,原告通过被告的还款向民生银行信用卡还款至2019年11月,向招商银行信用卡还款至2019年10与,向工商银行卡还款至2019年11月,因后续被告并无继续向原告还款,故原告无能力继续向各银行及平台还款。截止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欠原告各银行卡及贷款平台共计78760.62元尚未还清。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蔡某同意偿还原告覃某借款本金78000元,定于2021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偿还借款3000元,直至还清借款为止;原告覃某放弃对被告蔡某主张的借款利息;二、案件受理费884.51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小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伟青书 记 员 陈浪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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