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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子升、陈钟锡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9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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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9813号
  • 案件名称

    宋子升、陈钟锡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宋子升;陈钟锡;李淑君;大连不二美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9813号原告宋子升,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陈钟锡,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李淑君,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大连不二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法定代表人戴强,该公司经理.原告宋子升诉被告陈钟锡、被告李淑君、被告大连不二美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现原告明确表示不予缴纳诉讼费用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子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谭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虹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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