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黑2703执恢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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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2703执恢3号案件名称
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2703执恢3号被执行人:周某,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现在桦川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与周某罚金一案中,本院在执行周某罚金恢复执行一案中查明并认定,周某罚金执行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被执行人周某现在桦川监狱服刑。2021年8月20日周旭的弟弟周某光主动为周某缴纳罚金30000.00元,(2018)黑2703执23号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经过网络查询,周某在银行存款有104.65元,本院对104.65元依法扣划并上缴新林区财政局。经查询,被执行人周某的财产情况与(2018)黑2703执23号执行案件中查询财产情况一致,现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新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在重庆市浦发银行长寿支行对周某存款500.00予以扣划;2018年10月10日从被执行人周某相关联案件(2018)黑2703执24号执行案件执行款中转入本案执行款1825.49元。合计2325.49元,并于2018年10月10日将2325.49元执行款发放给新林区人民政府财政局。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某于2018年9月6日、2018年10月30日、2018年11月26日在“总对总”和“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周某进行网络查询,系统反馈信息如下:银行查询反馈:中国工商银行反馈,在大兴安岭松岭支行有存款115.73元;中国建设银行反馈:在大兴安岭松岭区建设支行有存款202.85元;合计318.58元,并于2018年12月20日将318.58元执行款发放给新林区人民政府财政局。中国邮储银行反馈:无开户信息。中国农商银行反馈:无开户信息。2018年12月13日经过法院传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周某在松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保险信息反馈:松岭区人寿保险公司在被执行人周某为受益人名下无保险信息。经过新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除了在重庆市浦发银行长寿支行、松岭工商银行、松岭建设银行及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周某银行存款总额2539.42元、周某光替周某缴纳30000.00元外,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有467251.28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青春审判员 单冬慧审判员 王殿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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