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海军、李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973财保27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财保2780号
  • 案件名称

    李海军、李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海军;李瑾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财保2780号申请人:李海军,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淑津,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瑾,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申请人李海军与被申请人李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海军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瑾价值452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李海军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52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李瑾价值452000元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原告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告转移财产致使原告损失的后果由原告自己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2780元,申请人已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杜锡恒审 判 员 叶伟芬审 判 员 李淑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曾 璇书 记 员 卢嘉敏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