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君、张庆利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227财保7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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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7财保73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春君、张庆利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西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春君;张庆利;关丽彬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7财保73号之二申请人:杨春君,男,1986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被申请人:张庆利,男,1976年7月9日生,汉族,住迁西县。被申请人:关丽彬,女,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迁西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庆利、关丽彬名下坐落于天瑞景苑17楼2门2403号冀(2020)唐山市不动产权0042230号楼房登记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二、将被申请人张庆利名下坐落于抚宁县南戴河金海岸度假村E-2208号(证号:秦皇岛市房权证秦抚私房字第××号)楼房登记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杨春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宗 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付会军(兼)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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