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异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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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异104号案件名称
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异10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102-1103号。法定代表人:朱振武,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张大武,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商拓众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双方进行债务抵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在本案中,因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材料不齐备,且逾期不补足,故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立胜审判员 蒋 英审判员 葛 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静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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