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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启发、韩生雄等马秀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2执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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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2执1314号
  • 案件名称

    候启发、韩生雄等马秀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候启发;韩生雄;马秀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22执1314号申请执行人候启发,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男,1962年10月17日生,藏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执行人韩生雄,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1年5月2日生,回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执行人马秀花,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81年5月1日生,回族,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申请执行人候启发与被执行人韩生雄、马秀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根据生效的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2019)青0122民初26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韩生雄、马秀花应当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候启发借款5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0元。但被执行人韩生雄、马秀花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韩生雄、马秀花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韩生雄、马秀花于2021年3月19日前履行义务,其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8月24日多次对被执行人韩生雄、马秀花进行了网络查控,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络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显示被执行人韩生雄、马秀花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向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候启发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索南扎西审判员南加卓玛审判员郭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武菊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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